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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信托-522号重庆主城区政信】最后额度打款综合收益提升;直辖市该区域首款政信非网红
【产品要素】:2.8亿(最后2000万额度)100万及以上:7.0%税后收益,累计按年付息。
【风控优势】:融资和担保方两者主体及公募评级均为AA+,SPB区域安全性极高,首款央企信托融资发型。
【资金用途】: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
【融资人】重庆MR城投,实际控制人为SPB区国资委,主体及公募债评级均为AA+,资产规模719.26亿,是当地第一大发债平台,存续债券22只,规模合计184.9亿元,具有较强风险控制保障能力,信用好,政府支持力度大,还款能力强。
【担保人】重庆国际WLY,实际控制人为SPB区国资委,主体及公募债评级均为AA+,存续债券18只,规模合计163.3亿元,担保人资产规模640.46亿,资产规模大,是当地第二大发债主体,金融机构合作良好,担保实力强。
【区域优势】重庆市,省级行政区、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国务院批复的中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西部大开发重要的战略支点。重庆市经济总量全国第五,2021年GDP2.78万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285亿;SPB区,重庆中心城区,是重庆市的科教文化中心和工业基地,2021年GDP1058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0.2亿,目前中铁联集、中远集团/中集物流、中国外运、民生集装箱、公运物流、意大利维龙、普洛斯等一流企业已入住SPB区。
无关内容: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养子女继承权是否享有? 一、养子女继承权是否享有 父母子女关系除基于血缘联系的自然血亲外,还有通过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即以收养关系建立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而且,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此处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养子女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吗 关于养子女能否继承亲生父母遗产的问题,我国法律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1、《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行为使得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转移,养子女与养父母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与生父母间解除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除非解除收养关系,恢复与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继承法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3、需要指出的是,《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即使作为养子女也是对养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但养子女要想自己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最好是在建立收养关系的时候,就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或者进行公证,这样才能让收养关系合法化
但作为养子女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继承自己亲身父母的遗产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新刑法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二、认定职务侵占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
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以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央企信托-522号重庆主城区政信